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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发布时间:2021-07-09       阅读次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中各级财政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满足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可用财政资金批复(拨款)文件作为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函等方式提交。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存备查。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单位新签定工程施工合同的按上述要求执行,已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且仍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向施工单位补充提供。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拒不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可向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机构申请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机构不得拒绝。

四、强化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要把“六制一金一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专户和分账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月编制工资表)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7日